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宁夏电诈案件发案数降至近5年最低值******
中新网银川1月10日电 (记者 杨迪)1月10日是第三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当天,宁夏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宁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下降至近5年来最低值,人民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达91.34%。公众安全感连续13年保持在90%以上。
据介绍,2022年宁夏公安打击犯罪成效更加凸显,共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4个,刑事案件发案数连续三年下降,命案破案率96.6%,“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破案率96.8%,“两抢”案件破案率100%,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下降至近5年来最低值,未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治安灾害事故。
此外,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宁夏公安深入推进“昆仑2022”专项行动,侦办食药环案件125起,涉案金额3.58亿元;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侦办环境污染领域刑事案件同比上升42.9%;破获涉企案件174起,挽回经济损失1.03亿元;深化“365天×24小时”公安政务服务受理办理机制,公安窗口非工作日办件同比增长30%;协调出台39条便民利企举措,升级“宁警通”功能,实现“无犯罪记录证明”等7个事项全程网办,公安交管互联网综合服务排名全国第3位。(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