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后,出现眼部不适怎么办? 眼科专家答疑******
“我阳了以后右眼红3天、流泪明显增加了。”“我发烧好了以后左眼磨、怕光很明显”“我测抗原阳了2天后看东西有点模糊”……近日,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眼部不适的患者出现在北京老年医院眼科门诊。老年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赵慧英提醒:感染新冠病毒后如出现眼部不适,可用冷敷方法缓解眼痛等不适,如果不适感持续存在,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赵慧英介绍,感染新冠病毒后,眼红、眼痛、视力下降等是较为常见的眼部不适。赵慧英说,结膜炎是新冠病毒感染后最常见的眼部表现。患者主要表现为眼红、异物感、流泪等不适,可以为单眼或双眼发病,可发生于新冠感染的各个阶段。“目前认为结膜炎发生可能与新冠病毒直接侵害结膜组织或者新冠病毒感染机体后免疫系统攻击结膜组织有关。手眼接触可能会增加结膜炎的发生。”
浅层巩膜炎也可见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表现为局部眼红、眼痛、流泪等不适。赵慧英说,多数浅层巩膜炎表现出自限性,既往研究显示约1/3浅层巩膜炎患者可能与病毒感染有关。葡萄膜炎、角膜炎也可引起新冠感染者眼红。此外,由于新冠病毒激活炎症因子导致三叉神经功能障碍,阳性感染者还可能出现眼痛。
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是新冠病毒感染引致的众多血管疾病之一,患者可表现为视物模糊、视物变形等。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也可发生于新冠感染者。主要表现为突然发生的无痛性视力下降。此外,新冠感染者也可由于眼底毛细血管缺血引起急性黄斑神经视网膜病变,表现为单眼或双眼的无痛性视力下降或者视物遮挡。
“阳”后出现眼部表现应该怎么办呢?赵慧英提醒,首先应积极治疗原发病,比如高热时合并的眼痛,需要按照医嘱使用退烧药物。眼部进行冷敷可以用来缓解眼痛等不适。若出现视力下降要及时到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延误治疗。眼红、眼痛等不适持续存在的患者也应该到医疗机构就诊。手眼接触可能会增加结膜炎的发生,因此要尽量避免用手揉眼睛,以免发生眼部感染。(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乐琪)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